指導意見:
配眼睛的基本原則:(1)近視:一般以最低度數而達最好的視力處方配鏡。高度近視患者常不能接受全部矯正,必要時可按檢查所得減去1/3,使其適宜于讀書寫字。
(2)遠視:學齡前兒童存有生理遠視,如沒有視力降低和斜視,不需加以矯正。遠視患者如有顯著的視疲勞癥狀,即或是輕度的遠視,也應加以矯正。超過3個屈光度的遠視,應經常戴用眼鏡,低于此程度者,可有時戴鏡幫助閱讀,配鏡處方應較檢查所得結果低1/3度矯正為好。
(3)散光:輕度散光而無癥狀,視力也有障礙者,可不配鏡。對高度散光應全部矯正,如患者不能接受,可適當低度矯正。
(4)屈光參差:對12歲以下的小兒屈光參差,應試戴全部矯正的鏡片。單眼弱視的兒童配鏡后,用遮蓋法加以訓練;雙眼弱視者,如矯正視力與原視力相等或略高于原視力,均應考慮配鏡。但有個別兒童矯正視力略低于裸眼視力,這也不要擔心,是由于患兒初期不適應的結果。一但屈光矯正后,視力就會逐漸提高。對屈光參差太大的患者,應考慮試戴角膜接觸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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