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于一期腫瘤,治療是切除原發腫瘤,切除完全者不需要術后放、化療。對于二期腫瘤,如果組織結構良好,沒有淋巴結轉移,nse和鐵蛋白正常,nmyc基因拷貝數小于10,DNA近三倍體的低危病理,完全切除原發腫瘤后可不與其他治療,而組織結構不良、淋巴結陽性、腫瘤標志物數值升高、DNA二倍體nmyc拷貝數大于10,手術切除后應常規化療十二個月,必要時局部放療。對于三期腫瘤完整切除者,根據組織結構、淋巴結浸潤、腫瘤標志物、nmyc基因擴增、DNA倍體的檢測結果決定放療劑量和術后化療時間,有條件者均應給予骨髓或者外周血干細胞移植輔助強化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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