懷孕后若孕前糖尿病者或懷孕后血糖大于5.1者已經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的,一般不做糖耐量試驗。但是我國推薦醫療機構對所有尚未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的孕婦,在妊娠24~28周或28周后首次就診的應行糖耐量試驗,尤其對于以下高危因素1,孕婦因素年齡大于等于35歲,妊娠前超重或肥胖糖耐量異常,多囊卵巢綜合癥。2,家族史,糖尿病家族史。3,妊娠分娩時不明原因的死胎,死產,流產史,巨大胎兒分娩史,胎兒畸形和羊水過多史。4,本次妊娠因素,妊娠期發現胎兒大于孕周,羊水過多,反復外陰陰道假絲酵母菌感染的病人均建議做糖耐量試驗。
溫馨提示:
要根據自身體重定制合理的飲食計劃,選擇低血糖生成的食物。運動時應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,使身體逐步適應,并在運動過程中逐步提高運動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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